基本案情:
2021年2月24日,青岛市黄岛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到黄岛孙洪武内科诊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诊所药房货架上待售的江西益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铍癣灵”草本乳膏,产品标签出现对疾病的治疗效果描述。
违法事实及认定
该单位经营的“铍癣灵”草本乳膏消毒产品,其外包装标签标注“适用范围为手癣、足癣(脚气、烂脚丫、鹅掌风、脚臭、脚痒、脚出汗、香港脚、手脚脱皮),皮炎(神经性皮炎、过敏性皮炎、日光性皮炎),体癣,股癣,花斑癣(汗斑),牛皮癣,湿疹、荨麻疹,龟头炎,蚊虫叮咬,痔疮,疥疮,水泡,白色糠疹等感染的葡萄球菌,化脓菌(霉菌、真菌),大肠杆菌有较强的抑杀作用,并能预防皮肤感染。(1)女阴瘙痒、阴道炎、霉菌性阴道炎、宫颈炎症等。(2)外伤感染、小面积挫伤、疖肿、毛囊炎、冻疮,促进创伤愈合,抑制疤痕组织形成”等内容不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要求,出现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处理依据及结果
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遵照《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情形较重,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当事人人民币叁仟元(¥3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系一起医疗机构销售的消毒产品的标签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典型案例,在相关违法主体认定、案件事实确认、法律责任认定和不合格消毒产品的产品责任单位认定等方面具有借鉴意义。
1、违法主体认定。该诊所现场提供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显示该单位为个体经营的医疗机构。虽然执法机构处罚该诊所,但处罚的是该单位的消毒产品销售行为,并不是处罚该诊所的医疗行为,因此,执法机构在认定被处罚主体时,以个体工商户为被处罚主体,而非医疗机构为被处罚主体。
2、违法事实的认定。涉案产品外包装标签标注有“适用范围为手癣、足癣(脚气、烂脚丫、鹅掌风、脚臭、脚痒、脚出汗、香港脚、手脚脱皮),皮炎(神经性皮炎、过敏性皮炎、日光性皮炎),体癣,股癣,花斑癣(汗斑),牛皮癣,湿疹、荨麻疹,龟头炎,蚊虫叮咬,痔疮,疥疮,水泡,白色糠疹等感染的葡萄球菌,化脓菌(霉菌、真菌),大肠杆菌有较强的抑杀作用,并能预防皮肤感染。(1)女阴瘙痒、阴道炎、霉菌性阴道炎、宫颈炎症等。(2)外伤感染、小面积挫伤、疖肿、毛囊炎、冻疮,促进创伤愈合,抑制疤痕组织形成等”应该是药品上标注的字样,并不能显示是消毒产品,但又标注[卫生许可证]赣卫消证字(2013)第0003号,因此认定该产品为消毒产品。
3、违法条款认定。本案在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就法律适用问题和自由裁量进行合议认为,该产品认定为消毒产品,适用《消毒管理办法》,遵照《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该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属于较重情形。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2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不合格消毒产品的产品责任单位认定。涉案产品外包装标签显示生产企业为江西益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为江西省永丰县坑田工业园,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为赣卫消证字(2013)第0003号,说明该产品的产品责任单位为江西省永丰县卫生健康局。依据《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已将此情况通报给江西省永丰县卫生健康局。
供稿:局体制改革科
审核:周淳莉
编辑:段 ?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