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关于涉疫产品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进一步调整优化,为科学精准做好防控工作,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确保我市新形势下防疫物资及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切实加强价格自律,依法经营,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质量合格的商品和相关配送等服务,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
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网络经营者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三)
? 经营者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四)
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
(五)
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六)
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
(七)
? 各经营者要积极组织货源满足群众生活需求,特别是米面油蛋奶蔬肉等重要民生商品和口罩、酒精等防疫用品的经营者,要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严格控制进销差价在合理范围内,不能单纯以盈利为目的,要切实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感和义务。
(八)
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
本提醒告诫函发出后,各相关生产经营户应当加强价格自律,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知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情节严重的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涉嫌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有关票据凭证并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6日
瓯海明确:最高可罚500万!
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药品及用品价格提醒告诫书
全区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疫情防控期间价格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自觉加强价格行为自律,依法合规经营,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医疗药品及用品。
二、不得借疫情防控商品供应之机,大幅提高医疗药品及用品的销售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相互串通,哄抬价格,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三、销售商品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有以下违法行为,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照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五、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监督相关市场主体,发现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及时拨打12345举报电话进行举报投诉。
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6日
来源:温州市场监管、瓯海发布
编辑:刘曦
校对:郑凌
审核:占昭昭